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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快递企业管理人员,却“监守自盗”贩卖客户信息。近日,由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判处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毕某、余某在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将两人纳入快递行业“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的诉讼请求。
毕某为某快递公司片区负责人,余某为另一快递公司监事。余某想通过快递面单获取客户信息,便与毕某取得联系。2021年10月份,毕某安排快递客服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联络余某和快递员,通知快递员对自己派送包裹上的快递面单(面单上包括商家、客户的名字、电话号码、住址等)进行拍照,并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余某。截至2021年11月,毕某将1万余张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发送给余某。
2022年7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受理了毕某、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毕某、余某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违反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将该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并成立联合办案组。
案情看起来并不复杂,却具有“破冰”意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鹰潭市尚无先例,为确保提起公益诉讼的精准性,检察机关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毕某、余某当场表示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应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毕某系快递企业管理人员,余某系快递企业监事的特殊身份,检察官除提出毕某、余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外,还提出判令毕某、余某为快递行业失信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的诉讼请求,用以限制毕某、余某从事快递行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中毕某、余某的行为因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经诉前公告程序后,无相关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黄银和 全媒体首席记者刘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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