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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大商所发布通知,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扩大套期保值(下称套保)申请主体范围、明确套保持仓额度申请方式、延长一般月份套保持仓额度申请截止时间、加强套保交易监管等。
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办法》充分征求了市场各方的意见建议,面向产业企业参与期货市场避险的实际诉求主要进行了四方面修改:一是扩大套保申请主体范围,除产业企业外,明确为产业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机构也可以申请套保交易资格和额度。
二是明确套保持仓额度的两种申请方式,一般月份套保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分为按合约方式申请和按品种方式申请,交割月份套保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为按合约方式申请。
三是延长一般月份套保持仓额度的申请截止时间。明确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保持仓额度的,可以在任一交易日提出,同时,对于按合约方式申请的,将申请截止日从交割月份前两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倒数第5个交易日,这就为产业主体申请套保额度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选择,提升参与便利性。
四是对市场主体义务和部分交易所监管措施进行明确。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会员提供和保存套保申请材料的相关义务,同时要求套保客户不再满足套保交易资格或者增加持仓额度的规定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对超仓进入交割月份的监管措施,以及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或者期现匹配要求、不符合套保目的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以此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参与套保交易的合规性。
“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出发点是通过更为明确细致的业务办法为产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进行风险管理提供更多便利,通过更为完善的套保监管规定提升套保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大商所将持续做好规则优化工作,不断使相关规则制度与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相匹配,将套保服务和监管做深做细,持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